货物运输保险,到底保到港,还是保到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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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也叫保险有效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以“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运条款”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起讫。分述如下:

一般海运货物保险都是在保单上增加仓至仓条款。一般都是购买“一切险”。没有做信用证的,一般在保单显示 “Warehouse to Warehouse ”。文章源自九问货代九问货代の笔记-https://www.519wen.cn/1210.html

但是大部分信用证没有单独体现“ Warehouse to Warehouse ”,那么一切险到底是保到港还是保到仓呢?一切险的条款中,有明确的约定,保险责任起讫就是仓至仓的,所以,只要条款显示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或者 ICC(A)就是涵盖了仓至仓的,无需单独显示。

保到港的,才需要单独显示,例如“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1/1/1982). Warehouse to Port Clause is included.”

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为防止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耽搁过长而不运入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使保险人的责任过大,仓至仓条款一般都附有时间的限制,规定如货物未抵达收货人的仓库或者储存处所,则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日为止。保险人的责任具体应在哪一点终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当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是卸货港时,如收货人提货后运进其仓库,保险责任终止。如收货人提货后未运进其仓库,而是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分配时终止。
(2)当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内陆仓库时,保险责任应于货物运抵内陆仓库终止。
(3)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内陆仓库,而收货人在提货后并未运往仓库,而是在中途进行分配、分派或者分散转运,则保险责任从分配时终止。

 

【案例研习】 保证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
某船从美国休斯敦装运501 吨油脂到汉堡,保险期间亦订明由休斯敦到汉堡,这些油脂是从一个贮藏罐通过泵打入船舱的。船到了卸货港,却只卸下了375吨货。经过调查发现,货物短少的原因是由于贮存油脂的罐与另外两个贮存罐是相通的,装船时一部分油脂打入了船舱,另一部分却打入了另外相通的两个贮存罐。买方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货损。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责任期间是否已开始起算?买方认为,因为货物已离开了贮存罐,保险期间应开始起算。而保险公司认为,货物从未开始运输,保险责任尚未开始。
根据“仓至仓”条款的含义,保险人的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开始运送时开始(from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纽约州最高法院判这一部分货物并未离开储存处所开始运送,因此,这部分货物保险期间也未开始,保险公司亦无须负赔偿责任。法院的解释是,油脂只有在经过泵并离开泵准备装上船时,才算开始运送了。仅仅是离开贮存罐不能算作开始运输了,只有在离开泵以后才可以算,打到其他贮存罐上的油脂也就不能算开始运送了之后的风险损失,保险人不必赔偿

2.扩展责任条款。

该条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者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仍然有效。仓至仓条款规定的有效期间只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运输,并不包括绕道、转运、变更航程等情况。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原因下产生绕道等情况时的货物利益,保险人采用了扩展责任条款。

3.航程终止条款。

航程终止条款是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终止,保险继续有效,直到保险货物在这卸载的港口或地方送交或卖出时为止。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条款规定的货物在卸离运输工具后的期限。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终止以先发生的为准。如果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保险货物仍旧运到原来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者运到其他目的地,保险继续有效。由于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运输契约终止,致使保险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载地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转载,以及由于非正常情况而发生运输延迟、绕道等,按照国际惯例,被保险人一经获知这一情况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酌加收费后,原保险才继续有效。

4.驳运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海轮在卸货时,有时需要依靠驳船,驳船并非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海轮,所以,在驳船上发生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加入该条款,就可以使驳运中的货物也有了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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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九问货代 发表于 2020年12月22日 18: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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